基金会管理办法

基金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9月27日

  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