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0号

2002年6月21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已经2001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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