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8年7月3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环保局、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和中国科学院吸收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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