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旅游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次;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二)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
(三)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四)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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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旅游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次;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二)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
(三)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四)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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