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耕地上建坟和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沙、开挖鱼塘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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