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九月三十日 [86] 工商外字第102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本市聘用雇员,均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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