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
  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京政发〔1987〕150号12月3日)

  为加强对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管理,促进中外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设备安装、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或与国内企业合作承包工程,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外国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范围: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2、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
  3、国内投资建筑的工程,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承包的分项工程。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发包建设工程,须先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核准,方可对外委托或招标。实行招标的,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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