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律商网注]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政办发 [1986] 47号

1986年5月10日

  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的收费标准,一九八四年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4]36号文件印发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清运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办法的报告》中规定:“由托运单位到垃圾堆放场,运距不足二十公里的每吨收费六元;超过二十公里以上的,每增加一公里运距另加收超程费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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