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54号

1995年8月29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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