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5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函[2004]344号

2004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根据进口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对进口废物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总量控制、结构合理”,以及促进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要求,2005年,我局不受理新增废五金电器加工利用单位的申请;各省进口废物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外的废五金电器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总数不再增加;各省园区外定点单位申请进口废五金电器总量不得超过2004年的实际进口总量;沿海省市的定点单位不予批准外省市进口口岸,内地省市的定点单位不予批准广东、浙江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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