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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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6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2005]第22号

2005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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