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2005]第27号
2005年4月7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学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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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令[2005]第27号
2005年4月7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学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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