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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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05年3月6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附件: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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