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1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第33号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完好,保障通信畅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线路设施,是指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下列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一、架空线路设施,包括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交接箱及其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设施,包括地下或水底的直埋和管道电缆(含光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植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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