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1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京政发[1987]132号

1987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以下简称拆除爆破)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凡三环路以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位于三环路以外的交通干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纪念建筑物、大型水利电力设施、机场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以及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用爆破方法拆除的,须由建筑物或构筑物归属单位(以下简称拆除单位)的上级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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