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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5]第2号
2005年1月30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六)审议通过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驻鄂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按照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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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5]第2号
2005年1月30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六)审议通过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驻鄂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按照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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