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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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此文件第三条修改为:“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一)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修改为:“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5]第49号

  2005年2月6日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附件: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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