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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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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