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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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94号

2004年12月31日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附件: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教育、生产、经营、保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和技艺。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稀有作品。
  本规定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和相关的协调、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林业、外事、旅游、知识产权、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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