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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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04]第45号

2004年11月24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杜 青 林

  附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己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五)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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