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将第五条“对海关调查、缉私部门经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案件由调查、缉私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修改为“对海关缉私部门经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案件由缉私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6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令[2004]第120号

2004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申诉案件的办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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