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点“对超过当期资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表”连同企业申报的申请报告、附送资料报市财税三、四分局核准”及《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明晰申报/审核表》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7号

2003年2月21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