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7号
2026年9月14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9月7日第3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且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和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注册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编制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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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7号
2026年9月14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9月7日第3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且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和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注册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大坝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应当分别经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发现的大坝缺陷和隐患。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编制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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