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3号

2025年7月24日

  (202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3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科普宣传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防雷减灾方面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科技创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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