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6号

2025年11月7日

  (2025年1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6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以及其他涉及监督管理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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