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6年修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4号
2026年7月30日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6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节约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
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4号
2026年7月30日
(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6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节约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
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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