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2026年修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4号

2026年7月30日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取消证明事项的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6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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