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2018年1月23日

  (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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