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2026年8月30日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8月19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馆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做好旅馆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经营场所方位图和标注出入通道、安全出口等的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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