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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但修改后的全文版本,并未同时公布。律商网整理了修订后的版本,供大家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6年修正)(律商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2026年8月28日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在律师事务所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律师执业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八条 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五)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但修改后的全文版本,并未同时公布。律商网整理了修订后的版本,供大家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6年修正)(律商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2026年8月28日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在律师事务所中,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律师执业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八条 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五)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