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1988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6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修改,根据1998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提高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各该行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饭庄、酒家、餐厅、饭馆、酒吧、咖啡厅、小吃店、饮食商亭和车摊等饮食业经营者。
(二)照相(含冲卷、洗印等专项业务)、洗染、理发、浴池等服务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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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1988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6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12号修改,根据1998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提高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各该行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饭庄、酒家、餐厅、饭馆、酒吧、咖啡厅、小吃店、饮食商亭和车摊等饮食业经营者。
(二)照相(含冲卷、洗印等专项业务)、洗染、理发、浴池等服务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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