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6号

2004年10月25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附件: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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