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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6号
2004年10月25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附件: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6号
2004年10月25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附件: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产权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可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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