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

2018年1月23日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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