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2026年7月31日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本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榆河和沿线地区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沿线地区,包括海安市、如皋市,连云港市海州区、赣榆区和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和东台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建湖县,扬州市江都区和宝应县、高邮市,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兴化市,沭阳县的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供水河道,包括焦港河、蔷薇河、三阳河、卤汀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引江河、如海运河。
第三条 通榆河是沿线地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同时兼有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标准。
第四条 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通榆河(新通扬运河海安至东温庄水库段)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如泰运河(如泰运河闸至如海运河交汇口段)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丁溪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设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通榆河水污染防治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省和沿线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沿线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相关职责。
省和沿线地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沿线地区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2026年7月31日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本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榆河和沿线地区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沿线地区,包括海安市、如皋市,连云港市海州区、赣榆区和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和东台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建湖县,扬州市江都区和宝应县、高邮市,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和兴化市,沭阳县的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主要供水河道,包括焦港河、蔷薇河、三阳河、卤汀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引江河、如海运河。
第三条 通榆河是沿线地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同时兼有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标准。
第四条 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通榆河(新通扬运河海安至东温庄水库段)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如泰运河(如泰运河闸至如海运河交汇口段)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丁溪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设立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通榆河水污染防治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省和沿线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沿线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相关职责。
省和沿线地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沿线地区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