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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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4号

2019年9月26日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矛盾化解与源头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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