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2026年7月3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第二款修改为:“渔业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八条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防洪等规划相衔接。”
  删去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条。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修改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养殖证”。
  删去第三款。
  (八)删去第十二条。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和养殖规模,合理使用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并做好使用记录,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项修改为:“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破坏水域、滩涂的生态环境”。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删去第十五条。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和销售的水产苗种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出售、运输水产苗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离开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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