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56号
2026年7月31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202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发展规划实施及计划执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健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实效,提升监督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包括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本级总预算组织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发展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共北京市委请示或者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承担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初步审查,以及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承担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按照规定做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围绕具体监督事项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代表小组依法参与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财经监督顾问参加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专业智库的作用,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支撑;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事项提供协助。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人大监督特点的财经监督指标体系。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运用有关监督指标,提出评价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相关议题的参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财经联网监督,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加强数智赋能应用,提升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对财政预算事项的备案审查和市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预算决算、税收、政府债务等财政预算事项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推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准确地将相关财政经济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促进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对发展规划草案、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全市总预算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预调研,对预算进行预审查,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相关议题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及本市下年度财政支出政策要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汇报;听取汇报时,可以邀请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财经代表小组成员参加。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目录制度,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的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对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对本年度计划相关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中相关目标任务安排、重点投资方向和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发展规划草案编制的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计划的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确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发展规划草案、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常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开展预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四本预算”的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对口部门预算草案的预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财政支出政策和预算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吸纳。
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统筹预算预审查各项工作,汇总整理有关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预算预审查工作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的情况;
(二)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情况;
(三)部门加强资金资产统筹配置,盘活存量资源,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项目库建设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次序安排项目预算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设立及事前评估、事后评价结果应用的情况;
(五)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56号
2026年7月31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202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发展规划实施及计划执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七章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健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实效,提升监督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包括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本级总预算组织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发展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共北京市委请示或者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承担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初步审查,以及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承担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按照规定做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围绕具体监督事项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代表小组依法参与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活动。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财经监督顾问参加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专业智库的作用,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支撑;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事项提供协助。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人大监督特点的财经监督指标体系。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运用有关监督指标,提出评价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相关议题的参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财经联网监督,建立健全数据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加强数智赋能应用,提升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对财政预算事项的备案审查和市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预算决算、税收、政府债务等财政预算事项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推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准确地将相关财政经济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促进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发展规划及计划、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对发展规划草案、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全市总预算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预调研,对预算进行预审查,为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相关议题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及本市下年度财政支出政策要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汇报;听取汇报时,可以邀请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财经代表小组成员参加。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度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目录制度,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的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对发展规划草案进行审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围绕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对本年度计划相关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下年度计划草案中相关目标任务安排、重点投资方向和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发展规划草案编制的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计划的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确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发展规划草案、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常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部门预算、项目预算开展预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四本预算”的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对口部门预算草案的预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财政支出政策和预算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吸纳。
财政经济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统筹预算预审查各项工作,汇总整理有关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预算预审查工作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预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能及承担的重点工作、重大改革任务衔接匹配的情况;
(二)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情况;
(三)部门加强资金资产统筹配置,盘活存量资源,结余结转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项目库建设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次序安排项目预算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设立及事前评估、事后评价结果应用的情况;
(五)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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