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54号
2026年7月31日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2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经费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指导,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54号
2026年7月31日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2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经费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指导,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职权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