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0号

2026年7月29日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202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助力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地理信息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科技推动、数字赋能,高效利用、服务发展,强化监管、保障安全。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相关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支持与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测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本市支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新兴技术运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兴领域测绘活动安全、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测绘事业转型升级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七条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优化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提升测绘智慧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依法纳入本市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九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合作,推动标准统一、技术联合攻关、成果共享与应用,促进测绘事业高质量协同发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系统以及上海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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