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预测,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本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合并修改为:“企业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及时调整本企业工资水平。”
将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报批;对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工资增长超过或应该达到而未达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幅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修改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预测,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本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合并修改为:“企业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及时调整本企业工资水平。”
将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报批;对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工资增长超过或应该达到而未达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幅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修改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