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修改)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修改)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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