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0号

2026年6月6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殿勋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13年7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 2026年6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40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合作研究,参与制定有关标准,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运用,促进视频图像领域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
  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共安全、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数据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电力、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依法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政府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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