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26年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26年5月27日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投资贸易
第六章 金融财税
第七章 人才科创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九章 法治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批复,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先行先试、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建设成为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升级的先行先试区、两岸中小企业深度合作的重要载体、两岸交流合作模式创新的示范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试验区在现行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对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但是改革创新举措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试验区应当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试验区建设,研究决定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试验区建设具体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机制,争取国家对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支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试验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试验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采用赋权清单形式,在试验区内赋予昆山市人民政府有关省和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对委托的权力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试验区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促进试验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度创新、开放创新、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融合,推动人才、资本、科技、资源的有机联动。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试点活动,可以授权在试验区同步推进。
第八条 昆山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事务。
第九条 支持试验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职务任免、绩效激励等机制。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26年5月27日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投资贸易
第六章 金融财税
第七章 人才科创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九章 法治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批复,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先行先试、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建设成为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升级的先行先试区、两岸中小企业深度合作的重要载体、两岸交流合作模式创新的示范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试验区在现行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
对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但是改革创新举措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试验区应当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试验区建设,研究决定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试验区建设具体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试验区部省际联席会议机制,争取国家对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支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试验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试验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采用赋权清单形式,在试验区内赋予昆山市人民政府有关省和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下放的权力事项同步调整监管层级,对委托的权力事项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设区的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具体目录和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试验区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促进试验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度创新、开放创新、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融合,推动人才、资本、科技、资源的有机联动。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试点活动,可以授权在试验区同步推进。
第八条 昆山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事务。
第九条 支持试验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职务任免、绩效激励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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