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6年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6年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6年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78号

2026年5月25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已经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26年修订)

  (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章 研究与利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林业、海关、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金投入、举办公益性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机制,组织开展全省文物普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和革命文物、工业遗产等开展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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