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

2026年5月15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已经2026年4月24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6年修订)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七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优化工作方式,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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