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

2023年1月20日

  (201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公布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

  第一条 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检验,是指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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