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7年修正)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7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7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

2017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1】第21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公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领导,把全民健身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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