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011年10月20日
(2000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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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2011年10月20日
(2000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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