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2010年11月30日

  (1995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令第134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应利用邮电部门和军队现有通信设施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军队和其它有关部门在规划、组织通信建设时,应考虑人民防空通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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