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
2026年2月9日
(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26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
第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信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用户对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发送通信短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负责。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和引导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时限等信息。
第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
2026年2月9日
(201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26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
第五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信和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用户对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发送通信短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负责。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和引导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八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时限等信息。
第九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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